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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 - 对新备案及增资扩股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资助
发布于 2022-05-01

资助事项

对新备案及增资扩股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可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已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对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指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且成立于2020年1月1日之后。

3、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同一行政区内。

4、申报主体需实施基金托管。

5、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奖励,仅针对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的部分。


申报材料

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与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间的委托协议。

3、基金托管账户资金到位证明。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

5、投资项目明细表(含被投项目证明,可采用投资协议或被投企业出具的股权变更协议或被投企业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6、基金托管证明材料。



申报指南  样表下载  指南解读



资助事项

对新备案及增资扩股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可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已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对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指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且成立于2020年1月1日之后。

3、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同一行政区内。

4、申报主体需实施基金托管。

5、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奖励,仅针对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的部分。


申报材料

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与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间的委托协议。

3、基金托管账户资金到位证明。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

5、投资项目明细表(含被投项目证明,可采用投资协议或被投企业出具的股权变更协议或被投企业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6、基金托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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